標題:
交通部:停車費應以半小時為單位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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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揚
時間:
2008-3-23 09:55
標題:
交通部:停車費應以半小時為單位計費
對於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仍有高比例停車場收費規定不合理,交通部表示,「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停車逾一小時以上,應以半小時為計費單位;至於消基會建議修改寬限時間等規定,交通部將納入日後檢討參考。
對於違規的業者,交通部說,將要求地方政府督導停車場業者改善。
交通部指出,依「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三點規定,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以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計費;逾一小時以上者,超過不逾三十分鐘,必須以半小時計算,逾三十分鐘,才以一小時計費;
第四點則規定,停車月票卡遺失,消費者可攜帶相關證件到停車場辦公室辦理遺失補發,並繳交工本費。停車票卡遺失時,應攜帶行照、駕照等證件補辦驗證手續,如無紀錄可稽者,停車場可明定應自停車當日某時起算,消費者補繳停車費後才可以離場。若進入停車場後才發現車位已滿,消費者可申請退還停車費用。
上述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可到交通部網站「消費者資訊」專區查詢,網址:
http://www.mot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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