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修正條文,行政院已核定以100年8月1日為施行日期。二、施行配套事項
2.將進行全面宣導作業,讓國人普遍意識暸解繫安全帶之安全性後,再輔以處罰為手段,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對一般成人及兒童,將分別有6個月及12個月之宣導期。
3.有關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將採分階段實施,一般成人部分,將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而兒童部份則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
1.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小型車種類,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等,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2.小型車後座附載逾4歲至12歲以下兒童,應搭配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但如其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則無須加裝輔助座墊。
3.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計程車駕駛人之告知貼紙,將由公路總局研議製作後透過相關計程車公會發送計程車駕駛人黏貼。
4.孕婦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使用三點式安全帶時,應將腰帶置於腹部下方,以免緊急煞車或撞擊時壓迫或傷害腹部。
5.小型車後座乘客得免適用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例外情形
(1)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2)乘座營業小客車(計程車)時,需加裝輔助座墊才能妥適安全帶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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